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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住建修订地下管线及综合管廊工程标识系统标准

2023-01-29  浏览[349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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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再利用技术标准>等13项标准编制工作的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行业标准《地下管线及综合管廊工程标识系统标准(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3日。

 

据悉,征求意见稿共8章,分别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综合管廊工程标识、地下管线标识、标识信息化、制作与安装、维护管理,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及综合管廊工程标识系统的设计、制作、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地下管线及综合管廊工程标识系统按功能种类可分为安全标识、职业健康标识、设施设备标识、导引标识等。地下管线及综合管廊工程投入运营前,标识系统应安装完毕,并应满足地下管线及综合管廊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需求。标识应设置合理、信息准确、显示清晰、性状稳定、及时更新。标识的设置位置应根据工程特征、危险源、运营管理模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标识系统应根据工程信息化建设及管理需求采用信息化标识及信息化技术进行标识信息化建设及管理。施工及运维作业中临时标识的设置应结合作业特点、场地及空间条件、作业风险等因素确定。设置在户外的安全、职业健康类标识宜具有夜间可视功能。

 

此外,在安全标识设置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应设置在临近危险源或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多个安全标识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消防安全标识设置应根据消防安全设计进行系统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识设置要求》和《消防安全标识》的有关规定;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的标识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有关规定;安全标识的设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有关规定。

 

在设备设施标识设置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应设置在设备设施本体或附近醒目位置;功能、用途相同的设备设施标识名称应一致,可采用编号加以区别;设备标识宜由设备编号和设备名称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规格型号、开始使用日期、使用方式等信息;设施标识宜由设施编号和设施名称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建成日期、规格型号等信息。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将规范地下管线及综合管廊工程的标识系统的设计、制作、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发挥标识的警示、提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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