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各地要优先治理群众房前屋后的黑臭水体,对水体周边农户的生活污水和乡村产业尾水进行截污控源,统筹治理村庄黑臭水体和生活污水。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村庄,要与农村污水治理一体化推进、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营;建设相对集中式或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庄,要统筹考虑厕所粪污治理。鼓励南平、三明、龙岩等山区以及沿海突出部缺水的村庄,在对粪污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与农村庭院经济和当地农业绿色发展相结合,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关于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部署,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福建省进一步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闽农污提升办〔2023〕3号)实施情况,现就进一步推动提升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有关重点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县域治理规划。各地要结合当地城乡融合发展实际和人口增减情况,对超过规划年限、工作时序与现阶段工作不相符的上一轮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开展修订,合理调整目标任务和建设时序。要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土地综合整治、供水、水系整治、农房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乡村旅游开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有效衔接,并与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美丽乡村建设等深度融合,重点治理人口集中、水环境问题突出、断面水质压力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心村和平原村,分年度建立重点治理村庄清单(见附件1),并持续加以推进。
二、有效衔接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改水改厕。各地要优先治理群众房前屋后的黑臭水体,对水体周边农户的生活污水和乡村产业尾水进行截污控源,统筹治理村庄黑臭水体和生活污水。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村庄,要与农村污水治理一体化推进、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营;建设相对集中式或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庄,要统筹考虑厕所粪污治理。鼓励南平、三明、龙岩等山区以及沿海突出部缺水的村庄,在对粪污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与农村庭院经济和当地农业绿色发展相结合,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
三、严把新建工程建设质量验收关。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加强新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程设施的质量管理,督促污水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污水处理技术路线应因地制宜、经济适用,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的治理模式。要进行管材比选,鼓励主干管和支管优先使用高密度耐用型管材。应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监理。工程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组织对设施负荷率、进出水水质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确保工程质量可靠,设施能够稳定运行。
四、强化既有设施的日常管理。各地要切实落实《福建省进一步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加强既有设施的运维管理,严格污水处理设施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做好设施进出水质、水量、用电量等运行数据的跟踪监测和记录,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运维单位等要以设计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为重点,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性监测(见附件2),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在动态更新“正常运行、需适当修复提升、需全面改造改建”3类设施清单的基础上,建立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不正常运行集中式或相对集中式处理设施整改清单(见附件3),各地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人口、财力等因素,制订分类整改计划,能立即整改的,立行立改;一时无法整改完成的,应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单位,原则上2年内完成整改。
五、持续开展工作核查和成效评估。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评估暂行办法》《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为民办实事工作核查暂行办法》(闽农污提升办〔2023〕6号)等要求,持续组织开展实地走访,重点从“投、建、管、运”四个环节对各地为民办实事任务目标完成、设施建设、运行管护情况和治理绩效进行常态化成效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实行挂账销号。要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的考核监管机制,对已完成成效评估的村庄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强化运维质量管理。
六、加强进展调度和信息报送。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调度机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将本季度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包括已完成生活污水治理的村庄清单、设计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巡查和监测情况、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改清单)通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系统报送生态环境部。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