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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2013-08-15 财政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浏览[61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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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中央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加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投入力度,落实好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加强与小农水专项资金的衔接配合,在继续实施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和第三、四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的同时,新增一批重点县,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托,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针对不同区域的需求特点,分片推进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小农水建设。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继续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扩大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由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承担的规模,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理与长效运行机制建设。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设范围与内容
(一)建设范围
1、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
2、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的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工程及配套建筑物、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等;
3、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4、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5、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工程: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 km2以下的农村河道的清淤整治(只适用于实施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试点的县),10万m3以下塘坝的清淤整治;
6、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配套工程(资金规模控制在项目总投入的5%以内)。
具体建设范围,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可在不超过上述范围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重点自行确定。
(二)建设内容
1、第五批重点县建设
2013年新增一批县,作为第五批小农水重点县,针对各区域需求重点,因地制宜开展建设工作。
(1)西南地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以《西南五省(区、市)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规划》为依据,重点支持干旱片区以小微型水源为重点的“五小水利”工程建设。西藏依据《西藏自治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开展“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2)华北地下水超采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优先集中安排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大力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适当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压减农业灌溉地下水开采量逐步改善地下水生态状况。
(3)西北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新疆以中央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高效节水灌溉发展规划为依据,甘肃以河西走廊国家级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陕西、青海、宁夏以2013-2017年高效节水灌溉总体实施方案为依据,集中连片,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提高群众生产生活水平,节约农业用水,改善生态环境。严格限制发展新的灌溉面积。其中甘肃、宁夏、新疆项目参照重点县管理模式,自行确定项目县补助标准和建设规模,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单独上报。
(4)长江中下游及东南沿海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
长江中下游平原、淮河以及珠江流域等水稻主产区省份,重点结合渠系工程配套改造,大力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
(5)农村河塘清淤整治
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10个省继续开展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工作。每个省在高标准农田水利重点县或一般重点县中选择2个县,以河塘清淤整治为重点进行项目建设。
(6)1-5万亩中型灌区配套改造
华北、西北、长江中下游及东南沿海地区的省份,每省自行选择一个重点县,开展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试点。选择1处水源工程已除险加固改造完毕、渠系工程布局完整、管理基础好、地方积极性高、通过3年建设能完成整体配套改造任务的灌区,对工程进行整体配套改造,对基层水利服务体系进行健全完善,对灌溉用水水价和管理体制机制进行改革,将灌区打造成工程高标准、管理高效率的示范灌区。
2、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省区继续实施“节水增粮行动”,集中连片、规模化发展喷灌、微灌和管道输水灌溉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县参照重点县管理模式,按照“节水增粮行动”有关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另行上报。
3、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
按照“有利于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和促进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分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并在面上推广农业水利综合改革示范取得的成功经验,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4、灌溉试验站建设
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以《东北四省区及北京市灌溉试验站网建设应急方案》为依据,编制试验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2013年资金主要用于省级灌溉试验中心站的建设。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广东垦区重点团(场)的选择及具体补助规模,分别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广东垦区根据各重点团(场)建设任务的大小自行确定。
农业部黑龙江垦区按照“节水增粮行动”有关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另行上报。
三、项目选择要求
各地按照以下基本条件,自行遴选确定第五批重点县。
(一)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责任主体明确、工程效益较好。
(二)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已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且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文件及经批准的规划文体及有关数据已录入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
(三)当地政府重视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已建立基层水利服务机构。
(四)水源有保证。现有水源工程、骨干渠道运行正常(“五小水利”重点县除外)。
(五)县乡两级水利技术服务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六)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七)县级人民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八)通过三年建设,能够完成《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的各项目标。
已完成总体验收工作的第一批重点县,或已完成2010、2011年度建设任务且验收合格,并已完成2012年度建设任务的第二批重点县,可以参加第五批重点县遴选。年度绩效考评连续优秀的县可以优先安排。
实施高效节水灌溉、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1-5万亩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的重点县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以外,还需符合其他条件要求(见指南附件1、2、3、4、5)。
四、项目实施要求
(一)因地制宜选择区域支持重点,优先解决突出问题,优先支持现有农田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和升级,夯实农业生产基础。
(二)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和亩均投资标准,坚持依据规划,实行连片推进。结合本地水土资源条件、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水利设施状况,积极打造集中连片、效益突出、群众欢迎的核心区。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四)严格工程验收。依据有关办法,加强工程验收,做到建设一片、验收一片、交付一片、发挥效益一片。建立验收销号制度和标识确界登记制度,避免重复申报和投资。
(五)坚持工程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同步推进,综合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落实,开展农业水权制度建设,适应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尽快实现建设管理、资金下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日常运行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快推进县级规划数字化工作。
五、资金整合与补助标准
(一)资金整合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和项目衔接,积极归并性质相近、使用范围相近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研究提出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的具体方案并报省领导或厅领导同意(签报、批示或会议纪要等作为下一年度省级绩效考评的依据)。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强化规划的约束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增强统筹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能力;要依据规划将项目尽量安排在相邻相近区域,真正做到项目对接、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随重点县建设方案一并上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
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整合的资金名称、规模及其使用范围、建设内容、建设任务、建设区域及其与重点县建设区域的关系、预计完工时间,以及确保整合到位的具体措施等。整合方案内容不完整,整合措施不具体的原则上不予通过合规性审查。
(二)投资规模与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高效节水灌溉重点县、“五小水利”重点县每县补助1500万元,对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每县补助1200万元,一般重点县每县补助800万元,各重点县的具体补助规模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级财政对重点县的平均补助规模原则上不少于800万元。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南确定的建设范围执行。
用于灌溉试验站建设的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技术推广所需设备、灌溉试验常规仪器设备、土壤水分及作物生理状况测定设施建设及仪器购置,灌溉监测设备配备等。不得用于房屋建设、交通工具购置、人员支出等。
六、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第三、四批重点县
第三、四批重点县2013年标准文本合规性审查意见已反馈各地,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已完成2012年重点县绩效考评和年度验收的省(区、市),要尽快将县级绩效考评和年度验收结果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尚未组织县级绩效考评和年度验收的,要抓紧组织考评和年度验收。绩效考评和年度验收不合格的县,取消重点县资格,已提前拨付的资金,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调整用于奖励绩效考评优秀的重点县。
(二)第五批重点县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下达的第五批重点县名额和补助资金规模,组织开展第五批重点县申报和审批工作。在重点县遴选过程中,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竞争立项等方式评选,遴选结果要向社会公示,保证重点县遴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1、申报主体。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2、申报程序。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3-2015年)》(编写提纲见指南附件6)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3年度)标准文本》(见指南附件7),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3、审批程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重点县名单、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批复。合规性审查不合格的,退回各省(区、市)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水利部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该重点县资格,并相应调减该省(区、市)第五批重点县名额和补助资金规模。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近三年中央合规性审查一次性通过率较高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宁夏、新疆、大连、青岛等17个省(区、市),财政部、水利部不再进行年度合规性审查。年度项目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直接批复。
4、资金下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分解下达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5、项目实施。各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按照省级审批的建设方案,组织开展重点县建设,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项目的申报材料按照有关要求编写(见指南附件8、9、10、11),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查后,报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备案。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直属垦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广东垦区参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3-2015年)》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3年度)标准文本》要求,组织重点团(场)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团(场)建设方案(2013-2015年)》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团(场)建设(2013年度)标准文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批复后,将重点团(场)名单、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备案。
农业部黑龙江垦区按照“节水增粮行动”有关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另行上报。
(四)申报审批方式
第五批重点县、“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县网上申报与纸质文件同步进行。第五批重点县申报材料通过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同步运转。“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县申报材料通过节水增粮行动信息系统同步运转。
七、审查要求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评审要求与标准,认真组织项目审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1、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规划未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审批文件和规划文本未录入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
2、未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
3、重点县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
4、近三年(2010-2012年)因小农水专项资金严重违规,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查办公室检查处理、通报或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责任编辑:]
海洋管道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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