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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2013-07-01 现代金报  浏览[32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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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5日,《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递交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燃气经营服务的有关制度。燃气企业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以及相关产品,如若违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最高可罚款5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指定器具
  随着燃气行业的快速发展,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燃气设备数量和范围的不断扩大,社会公众对燃气行业的管理及燃气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已不适应发展需要。
  这份《草案》,对燃气经营者的行为重新进行规范。包括不得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不得限定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以及相关产品,或者限定燃气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安装维修单位实施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以及相关服务。如果违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暂停供气须提前两日告知用户
  以前小区居民遇到这样尴尬的情况:在家做饭做到一半,突然停气了。或者洗澡洗到一半,不出热水了。
  记者从《草案》中看到,未来,燃气经营者因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至少提前两日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抢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也应当及时告知用户;恢复供气时,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用户。
  此外,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串通涨价、变相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实施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对居民燃气用户户内的燃气设备每两年一次和对非居民燃气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每年一次,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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