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水利厅制定的《2011年解决15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2011年解决15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省水利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一、项目背景
按照中央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要求和省政府与水利部签定的促进甘肃水利发展与改革合作备忘录精神,根据《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切实加快民生水利建设,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2012年年底前解决规划内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2015年年底前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解决农村150万人的饮水安全。
三、实施范围
在酒泉、张掖、金昌、武威、兰州、白银、定西、平凉、庆阳、天水、临夏、甘南、陇南等13个市州的74个县区实施。修建集中供水工程390处。
四、质量要求
按照《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文本》、《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与水质检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施工材料质量、工程建管质量,全面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有效益。
(一)工程设计质量。工程设计由具备水利行业勘测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选择的水源必须进行论证,供水水质、水量、水压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工程布局、解决方式和技术方案优化比选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
(二)施工材料质量。主要材料、设备由各市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组织公开招标采购,中标厂家负责供货到工地,经县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抽检合格后使用。
(三)工程建设管理质量。项目施工队伍由县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千吨万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其他小型工程推行规划建卡、社会公示、资金报账、集中采购、巡回监理、落实管理责任等6项制度。
五、资金筹措
计划投入资金8.22亿元。建设资金按中央补助80%、地方配套20%筹措,其中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6.57亿元,省级配套9350万元,市县财政及受益区群众自筹7150万元。
六、工作进度
(一)建设准备期(1—3月)。按照规划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查、批复工作,进行工程材料和施工单位招投标。
(二)工程建设期(4—10月)。施工单位和管理、监理单位人员进驻工地,工程全面开工建设,并按期完工。
(三)工程试运行、验收期(11—12月)。已完工饮水安全工程投入供水运行。县区水利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向工程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申请市州级、省级验收,完成验收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实行各级政府领导负责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目标责任制,靠实领导责任、技术责任和安全责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资金计划下达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各级水利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和监督资金使用。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
(二)抓好前期工作,强化项目管理。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城镇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布局,科学论证,优化设计,确定工程类型、技术方案和供水规模,抓好项目前期管理工作。
(三)保证资金投入,严格使用管理。加大市州和县区财政配套资金筹措力度。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州配套资金在市州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设专户管理,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市州级报账制;县区级自筹资金在县区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设专户管理,实行县区级报账制。
(四)提高建设水平,健全监督机制。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按照“工程型式规模化、建设标准现代化、运行管理精细化、调度控制信息化、水质监测常规化、工程环境园林化”的建设原则,兴建大型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保证率,全力打造精品工程。对工程建设分阶段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保护饮用水水源,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质检测,使群众喝上干净卫生的放心水。
(五)改革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按照《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要求,落实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水源水质管理、供水管理、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良性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八、验收办法
省人民政府按该方案要求对省水利厅实行总体考核,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实施督查,按照县区级、市州级、省级分级验收办法,全面考核项目组织领导、任务完成、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建后管理工作,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九、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水利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实施单位:各项目区市州及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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