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广东省1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中,取消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建设、经营城市燃气管网的股比限制。
二、本通知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上述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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