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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企业所得税法


2007-03-20   浏览[18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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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今日公布。新的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新的税法,外资企业将不再享有比国内企业低十几个百分点的优惠税率,与内资企业一样要缴纳统一的25%所得税。此外,外资企业单独享受的税前扣除优惠、生产性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优惠等今后也将与内资企业统一。
  另外,新税法的产业优惠政策将为环保业带来大的商机。新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规定会促使工业企业进行环保方面的投入,因此,工业水处理方面的机会将会增多。而且,新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些对于从事环保业的企业来说都是好消息。
  附:
  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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