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中提到到2025年,全省建制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能力明显提升,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的建制镇比例达到85%;到2035年,全省建制镇建成区实现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能力全覆盖,资源化水平显著提高。
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我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能力和水平,持续改善人居环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方案。本方案主要针对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县域统筹、系统治理、绿色低碳、稳定运行”的思路,坚持“统筹谋划、有序建设,分类施策、系统治理,减污降碳、绿色循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优布局、补短板、提品质、保运维,健全收集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持续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到2025年,全省建制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能力明显提升。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的建制镇比例达到85%,镇区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建制镇建成区基本消除收集管网空白区,镇区常住人口2000人以上的建制镇建成区基本实现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全覆盖;建制镇建成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能力全覆盖。到2035年,全省建制镇建成区实现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能力全覆盖,资源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加快提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一)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以县域为单元,充分考虑近期人口规模、用水现状、经济社会状况、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建制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布局、规模和服务范围,综合考虑未来将周边村纳入处理范围的因素,既要满足当前需要,又要防止无序建设或盲目扩张,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模式,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靠近城市(县城)的镇,生活污水可纳入城市(县城)市政污水处理系统。城镇化水平较高、人口密集的镇,可集中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的要求,合理布局设施。相邻间距较近的镇,可采用跨镇集中联建方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人口少、集中程度不高的镇推广小型化、分散化、生态化处理设施,也可采取建设污水收集池,定期转运至就近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方式。具有农业特征的建制镇,可将生活污水黑灰分离,分别处理后资源化利用。集中处理设施要考虑周边人群防护距离,防止建成后恶臭扰民。
(二)高质量推进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站)、污水收集管网、农户改厕改浴必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已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建制镇,应加大污水管网排查整治力度,完善镇区污水收集管网,逐步消除管网空白区,加强新建管网和存量管网、市政管网、小区管网和入户管网的合理连接,基本消除管网混错接情况,确保管网畅通和高效运行。强化污水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推广使用优质管材、一体化检查井,淘汰劣质管材和落后施工工艺,严格进行管材质量把关、严密性检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确保建成后管网正常运行。县城污水管网应统筹考虑周边区域污水的接入,镇区管网应统筹周边农村污水的接入。
(三)科学选择污水处理工艺。根据镇区污水的水质水量特点,选择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抗冲击、负荷能力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工艺。人口较少,以农业生产为主的镇区可采用人工湿地等生态型工艺或组合生态工艺;人口较多,产业类型较多的镇区,可参照一般城市污水处理工艺进行建设。镇区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要充分考虑运行成本,以期实现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效运行。
(四)严格执行出水排放标准。全省新建和提标改造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排放执行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指标执行地表水V类排放限值,其他指标执行城镇污水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一级A的排放限值。出水再生利用时可执行相应水质标准。各地应兼顾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在执行标准过程中,避免盲目提高标准。
(五)规范污泥处理方式。统筹考虑县城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模式和路径,严格落实《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广污泥土地利用,合理压减污泥填埋规模,有序推进污泥焚烧处理,鼓励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发酵、干化焚烧、建材利用等多元化组合方式处理污泥。对于泥量较少,较为偏远的镇区,积极探索污泥的土地利用方式。
三、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六)建立健全分类收集和转运设施。持续推进镇村生活垃圾分类“四分法”,科学配置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密闭收集。推进与分类模式及处理需求相适应的分类转运体系建设,避免“先分后混”“混装混运”。配置满足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好、压缩式的收运车辆。根据需求建设压缩式垃圾中转站,站点布局、规模等指标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推动在有条件的建制镇建设生活垃圾分拣中心,逐步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立合理的生活垃圾清运机制,确保收运设施体系有序运转。
(七)合理确定终端处理方式。镇区生活垃圾的处理和处置方式应本着“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类垃圾终端处理方式。渣土垃圾通过合理设置渣土垃圾消纳场所,鼓励用于镇区道路、景观建设等方式处理,减少垃圾转运处理量,降低收运成本;可回收物通过个人或保洁员自行收集处置,也可由具有资质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分散式上门回收,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有害垃圾应运送至市、县(市、区)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理。人口稀少、受运输距离或垃圾产生规模等因素制约的建制镇,可积极探索建设小型化、分散化、无害化处理设施,并防止二次污染。
(八)强化垃圾处理设施共建共享。统筹完善城市、县城、建制镇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逐步推进建制镇处理能力全覆盖。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实现户有分类桶、村有收集点(站)、镇有转运能力、市县有处理能力,避免无序建设、低效建设和重复建设。鼓励通过跨镇(县、市)共建方式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在有协同处置能力的建制镇,可采用协同处置的方法处理生活垃圾。有序开展简易填埋场和拟封场填埋场等存量设施的整治和改造,减少垃圾填埋作业面积,缩短垃圾暴露时间,完成作业后及时覆盖。
四、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九)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缺水地区的建制镇,在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前提下,优先将达标排放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推进区域污水资源化循环利用。拓宽污水资源化利用途径,有条件的建制镇基于实际需求和产业布局,将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等。鼓励将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经无害化处理符合相关标准后,就近就地用于土地改良、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园林绿化等。探索开展污泥中有机质和氮磷等营养物质资源回收利用。
(十)加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有条件的建制镇统筹规划建设分拣处理中心。探索开展建制镇有机垃圾处理达标后还田。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填埋设施,鼓励填埋气收集和综合利用。着力解决好堆肥、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中应用的“梗阻”问题,合理利用厨余垃圾生产生物柴油、沼气、土壤改良剂、生物蛋白等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县域为单元或跨县域,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其他废弃物协同处理与资源回收利用,提升规模效应和资源利用效率。
五、强化设施运行管理
(十一)推进专业化运维。深入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规范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各环节的日常作业管理。鼓励以县域为单元,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运行维护主体,加强对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估,推动污水垃圾治理专业化、精细化、常态化。积极培育县城统筹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运营企业,促进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做到“建得起、用得好、管得住”。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县域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信息化系统,实现远程跟踪和监管控制,推广自动化运行,减少人员投入和运行成本。对运营企业加大有效激励,实施定期考评、信用监管、绩效考核、按效付费等,提升服务水平。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的污水管网、提升泵站、处理设施、污泥处置一体化,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
(十二)强化全过程管控。严禁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有生物毒性废水、高盐废水等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投放工业固体废物。加强污水处理和垃圾转运、处置过程臭气治理。重点针对污水直排、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生活垃圾随意堆放、渗滤液偷排直排、恶臭扰民等问题,加强排查整治,建立问题和风险台账,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组织开展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技术培训。
六、健全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当主体责任,将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目标任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协调各方面支持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工作,协调做好设施建设项目要素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的统筹推进、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监督指导,加强工业废水废物排放的管控。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支持,推进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重点县建设,总结典型经验,推广成功做法。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增加群众对污水垃圾处理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十四)健全收费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成本、居民承受能力、财政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费标准,具备条件的可参考所在县城水平制定收费标准。污水垃圾处理收费不能覆盖合理运行成本的地方政府应予以适当弥补。加强污水处理收费征缴力度,重点解决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难问题,使用公共供水的建制镇用水户,污水处理费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积极探索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机制。
(十五)加大资金支持。各地要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结合地方实际,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支持黄河、汾河流域的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依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加大支持力度。落实好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相关的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引导当地居民通过以工代赈、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设施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