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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山中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贷款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议案》的决议通过


2016-07-04 保山日报  浏览[37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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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山中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贷款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议案》及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宗华所作议案说明的报告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议案的审查报告进行了审议,同意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督,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该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自觉接受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将适时进行视察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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