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11月28日经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地方性村镇供水法规。
《条例》设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与水质、工程管理、供水管理、用水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55条。主要规范村镇供水建设、供水经营和用水行为,强化水源及设施的保护、水质安全管理,落实工程管护职责,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
《条例》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注重前瞻性与区域性。《条例》明确提出了“以集中供水为主、联户供水为辅、分散供水为补充”的发展模式,结合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思路。二是突出公益性质与民生服务。《条例》明确界定了村镇供水工程的公益性质,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工程建设投入、用地电价税收、维修养护等方面予以扶持和优惠,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限价,对困难户在水价上给予优惠,由政府适当补贴。三是坚持社会管理与政府服务结合。《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村镇供水工程,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实施管理。充分发挥基层供水组织作用,鼓励、支持村镇供水协会参与供水管理。通过民主自治方式,确定单村集中及以下供水工程的管护方式、水价及水费收取办法,加强对泉水、水窖、蓄水池等分散饮用水源的保护。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村镇供水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供水经营活动;有利于进一步明确供用双方的权益与义务,维护公平公正的供水秩序,对促进四川农村供水科学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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