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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2009-11-02 人民日报  浏览[121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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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8日上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指出,我国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四大原因是: 
——目前,许多当年远离城乡居住区的管道已经被居民楼、学校等建筑物包围,甚至大量被非法占压,经济建设、城市发展与管道保护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复杂。
——管道安全运行的外部环境非常严峻,打孔盗油(气)等违法犯罪行为仍然猖獗,管道特别是天然气管道甚至成为恐怖分子攻击的重点目标。
——管道与铁路等工程存在大量交叉,形成的相遇关系非常复杂,同时,管道在建设等过程中,与沿线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发生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立法法的要求,这些民事法律关系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切实予以规范。
——随着国际原油管道的陆续建成,管道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民生方面的作用将日益显著,而我国管道保护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
      草案规定了以下四类保护措施:一是为了保障管道建成后的安全运行,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处理管道事故;二是规定禁止各类直接危害管道的行为;三是根据各类行为对管道的危害程度,以及发生管道事故可能对沿线地区公共安全造成的影响,草案分别规定了管道中心线两侧不同地域范围内,禁止从事的危害管道的行为。根据要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距离;四是草案对保护距离内可能危害管道的行为没有完全禁止,而是规定:涉及管道专用隧道的施工作业,经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方可实施;涉及管道的其他施工作业,由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安全评审,并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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